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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0]92号)

2010-10-19 17:02:02 来源:米兰平台 收藏

桂建管[2010]92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7年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以来,我区列入全国第一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南宁、桂林、北海等3个城市的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无障碍设施,改善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公平享用社会资源的工作生活环境。今年年底,国家有关部委将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区各创建城市正在为迎接国家验收进行最后冲刺,确保顺利通过验收。为进一步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二、创建城市各窗口单位,如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和金融等部门要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的无障碍建设。

    三、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要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四、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五、各有关单位须按照所在城市迎接国家检查验收准备工作计划的时间节点,在市创建办的指导下,抓紧时间完成本单位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任务。各市创建办要加强对本市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对有条件完成而不按时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要求全面完成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广西残联和广西老龄委办公室。

    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广西残联和广西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创建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10年10月中下旬对全区各相关单位、部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或规则性文件。
    (三)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分工负责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一)缘石坡道
    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为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二)盲道
    城市各区,县,镇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三)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三、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3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四、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三)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8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三)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建设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要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入和使用。
    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三)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没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等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一)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二)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
    (三)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四)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五)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六)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