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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法[2011]3号)

2011-01-21 11:37:21 来源: 收藏

桂建法〔20113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

根据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法制通〔201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由自治区法制办统一印制,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审核换发一次。

证件的样式由自治区法制办审定。

二、申领范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发放《督察证》: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三定方案,确定的法制部门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法制办确定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督察证》:

(一) 违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资料要求。申领《督察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领部门书面报告;

(二) 督察证申领表(见附件1);

(三) 申领人1寸红底免冠2张相片、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由申领部门统一向我厅法规处报送。

四、办理程序。申领《督察证》按照以下规定向我厅办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将申领人员列好报名册,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法规处。

五、岗前培训。申领《督察证》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法制办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证。

六、时间安排。制作发放《督察证》的具体时间为:

(一)受理申请:201114日至120日;

(二)资料审核:2011121日至131日;

(三)岗前培训:2011210日至215日;

(四)制证发证:2011216日至228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莫     联系电话: 07712260067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