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14〕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我厅决定对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等规定,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
2014年11月24日至12月12日。
三、检查方式
本年度采取由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直接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检查范围
(一)在广西境内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广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报送的检查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情况表(详见附件1);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料(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2013年估价业绩表(详见附件2)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注明提交复印件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所在地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六、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一)合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结论综合评定为“合格”:
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能够遵照检查依据中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且在2013年、2014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重视监督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的。
(二)不合格。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1.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和通报的。
2.2013年、2014年内有被投诉举报处理的。
3.监督检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为不合格的。
4.未经同意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监督检查的。
5.不配合或拒绝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
6.逾期未报送监督检查材料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七、公示公告
本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广西银监、工商及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等有关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和督促在本辖区内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时报送检查材料。
(二)经我厅复核,需补充提供检查材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于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三)经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息将由我厅统一录入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lillebabyturkiye.com/)或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gxfdcxhw/default.aspx)下载并如实填报好附件表格。检查材料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李景新
联系电话:0771—2260363,0771—2264302(传真)
电子邮箱:fcc0771@163.com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情况表
2. 各公司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业绩表
3.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
4.2014年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监督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文件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