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字[2004]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的公告》(第24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第251号)和《关于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第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桂建标字[2004]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的公告》(第24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第251号)和《关于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第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