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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30号)

2018-06-25 11:12:5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30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5月5日,你公司承建的南宁市江南区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工地“5·5”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3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放坡开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坍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