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2号)

2018-06-26 17:14:0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2号

韦远敢(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桂450302151):

    经查,2017年9月17日,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9·17”沟槽边坡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39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收回《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请于2018年6月29日前,将相关证书原件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