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桂建处理字〔2018〕32号)

2018-06-26 17:27:0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32号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1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2·10”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1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在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未能发现、检查和消除钢套筒端盖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