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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5号)

2018-06-26 17:28:4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5号

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5月5日,由你公司监理的南宁市江南区南宁市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工地“5•5”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3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落实施工监理主体责任,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明知工程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无监理开工令提前开工的情况而未制止。

    三、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在现场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不按设计图纸分级放坡开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坍塌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