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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0号)

2018-06-25 09:49:3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0号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在河池市环江县城西开发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建设施工工地“6•26”坠井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18〕11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一、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持证上岗。

    二、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三、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到吊装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四、公司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