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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13号)

2019-02-01 20:48:5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2018315日,由你公司监理的桂林市荔浦县第二中学教学楼(二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第二中学教学楼“3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荔政批字〔201838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查整改。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12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1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2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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