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9〕23号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10日,你公司在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包代管;施工项目备案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邓焕德,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