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9〕25号
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1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认真开展监理工作,未及时发现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施工项目“牵引管施工工程”分包给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关于西约街河边巷15号P362-P363段暂停施工事宜”未签发工程暂停令。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3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30日(贺州市除外),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