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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30号)

2019-07-31 16:12: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9〕30号

璩庭召(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145141405159):

    经查,2018年3月2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承建的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3号),认定你组织本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工作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力。

    作为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3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