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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6-12-20 16:50:24 来源:米兰平台 收藏

桂建房 [2006] 87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凡在2006年12月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我区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一、二级的企业由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厅,资质为三、四级及暂定资质的企业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我厅抽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一年来的经营状况,是否承担了开发项目和开发项目执行情况;

  (二)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存有工程质量隐患,以及企业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在售房中企业是否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兑现;

  (四)是否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六)商品房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是否办理了《商品预售许可证》、面积是否“短斤少两”、合同是否规范、广告是否虚假、是否恶意炒作等。

  三、检查的要求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本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对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推进建筑节能等有关部署和精神,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房地产项目存在有操作上不规范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拆迁及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群体上访、投诉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核清事实,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确实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当暂缓登记,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三)对于资质证书到期的企业,应按资质等级的要求重新报我厅核定资质等级,达不到原资质要求的,予以降级。

  四、检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八)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九)《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申请材料(资质申报表除外)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我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

  (3)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不配合的;

  (4)存在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行为的;

  (5)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检查时间、方法和步骤

  时间: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月18日

  (一)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25日为企业自检阶段。受检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检。

  (二)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1月10日为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资质为一、二级的企业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厅。

  (三)抽检阶段。我厅将适时对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情况进行抽检。

  请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房地产企业检查汇总表和总结书面报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