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墙改〔2008〕1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十届第95号公告)规定,我们于2007年12月25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进行了调整补充,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作废,请退自治区墙改办公室集中销毁。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