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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08]1号)

2008-03-15 17:21:49 来源: 收藏
桂建设〔2008〕1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对我区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持有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其中,专项工程设计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保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
    二、检查内容
    (一)受检单位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
    (二)受检单位2006、2007年度的主要业绩,应按资质类型分列(样式见附件2,Excel表格),并附电子文档;
    (三)受检单位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检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遵守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
    (五)受检单位的技术骨干有无违反行业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受检单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情况,如是否按时按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资料等。
    三、需提交材料
    (一)单位的自检报告。设计单位须在报告中说明现行资质是新设计资质标准还是旧设计资质标准;
    (二)资质检查申报表(用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信息系统制作),资质检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资质检查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五)初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一览表(样式见附件3,Excel表格),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附件2、附件3的电子文档,可发送到我厅的电子政务邮箱:gxjstsjc@gxcic.net,邮件名格式为:08资质检查-(单位名称)-(邮件序号)。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
    四、检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受检单位对照资质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
    (二)2008年3月14日前,受检单位将资质检查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市)建委。其中,资质检查申报数据亦可发送到我厅的电子政务邮箱:gxjstsjc@gxcic.net;
    (三)各市建委对资质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初检,在资质检查申报表中签署检查意见。按附件1的要求做好统计汇总,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四)我厅对全区受检单位的资质检查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并在米兰平台上公布资质检查结果(分为即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五)我厅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资质检查申报表单独装订,其余材料按A4纸规格制作并合订成册;
    (二)受检单位的自检报告及资质检查申报表的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请各市建委和受检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资质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质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⒈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⒉ 2006、2007年度主要业绩
    ⒊ 初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一览表
设1附件2、3.xls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