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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12-14 11:44:52 来源:米兰平台 收藏
桂建科[2008]45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和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及《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8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大型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相关的节能服务市场,推动相关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计划并认真实施。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前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配合,并努力建设本辖区内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体系。
  第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大型公共建筑的年度用电限额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