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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区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44号)

2009-05-26 16:51:53 来源:米兰平台 收藏

桂建管[2009]44号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全区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对全区(含外地来桂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普查摸底;
    (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格(质)条件、执业注册人员以及企业、个人诚信建设情况;
    (三)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检查范围
    (一)在广西境内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广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未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但在广西境内承接了相关业务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检查
    1. 资格条件:
    (1)现有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等级标准;资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2)现有人员(含专业人员)数量、人事关系,聘用情况,注册情况及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格标准要求;
    (4)制度是否健全(主要检查: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5)资料是否完整(主要检查:所代理项目归档资料是否完整)。
    2. 执业情况:
    (1)是否存在超越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
    (2)是否存在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专业人员有无跨单位执业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5)业主对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评价情况;
    (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
    1. 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2)现有人员(含专业人员)数量、人事关系,聘用情况,注册情况及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4)制度是否健全(主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5)资料是否完整(主要检查:有无项目登记表、归档资料是否完整)。
    2. 执业情况: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无跨单位执业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
    (4)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不合理压价,严重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行为。
    (6)业主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的评价
    四、实施步骤
    专项检查分2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市建委组织辖区内(含所辖县市)企业自查自纠;第二阶段为我厅组织专项检查。区外进桂承揽中介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驻桂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地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参加自查自纠和接受我厅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5月下旬-2009年7月下旬)
    各市建委组织辖区内(含所辖县市)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区外进桂承揽中介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驻桂分支机构自查自纠,受检企业按要求填写有关检查表格,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受检企业在2009年7月上旬完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并统一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建委,由市建委统一汇总,于2009年7月下旬报送我厅。
    (二)专项检查阶段(2009年8月上旬-2009年9月上旬)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我厅抽调各市有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赴各市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不预先通知、不预设具体时间的飞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建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市向我厅推荐的检查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专业水平,依法检查,文明执法,服从专项执法检查组的统一指挥,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的宴请及违反纪检监察规定。
    (三)被检查单位要正确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自查,主动整改,如实报告,积极配合检查。
    (四)受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需按附件要求填写相应附表数据,附表可在米兰平台上下载(网址:/)。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情况核查表
          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明细表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2008年)
          4. 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业绩表(2008年)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核查表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明细表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2008年)
          8.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表(2008年)
          9. 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2008年)

             附件1-4请点击下载        附件5-8请点击下载       附件9请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