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2015〕2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根据原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建法〔2011〕20号)精神,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通过自治区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考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业法考试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根据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桂法制电〔2014〕4号)的安排,2015年度公共法考试定于2015年6月13日下午进行,我厅组织的专业法考试定于2015年6月14日上午进行,专业法考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和广西建设法制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为做好2015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已到期,报名参加2015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协助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人员;
(二)已通过自治区法制办组织的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考试但尚未通过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考试的人员;
(三)各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
(四)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尚未取得全区行政复议资格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凡建设专业法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二、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各地级市;考场具体地点等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的时间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至4月20日。超过报名时间一律不再办理。
(二)报名方式
实行单位集体报名制度。各市、县(区)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填写好《2015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报名明细表》(附件1),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集体报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制表(附件1),同时填写《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人数统计表》(附件2),并将附件1、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本,一同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负责将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部参加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的人员列好报名册,同时填写《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人数统计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本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附件1、附件2的电子文本可发至本厅政策法规处邮箱,邮箱:fzxh553@126.com。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本次考试按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专业(市政市容管理专业纳入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专业)、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专业、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管理专业三个专业方向分类,考试教材统一使用《2015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专业法辅导教材》。本次考试方式待定。
五、考试费用及缴费方式
考试费用:参加考试的人员每人需交费用180元(含教材资料费、考试考务费等)。缴纳时间、缴纳方式及开票方法,另行通知。
六、准考证制作与分发
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缴费完成后,准考证由广西建设法制协会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统一印制,根据各地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结果分发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负责本次考试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填写准考证的相关内容,再分发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再将准考证分发给参加考试的人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负责本次考试的牵头单位另行确定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考试时间紧。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报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莫 毅 电话:0771—2260067,13367803055
李志斌 电话:0771—2260065(兼传真),15676140790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23室,邮编:530028。
附件:⒈ 2015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报名明细表xls(表一)
⒉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人数统计表xls(表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