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34号
覃海生(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145131304439):
经查,2017年9月21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桂林市临桂区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第二期工程A标段(30#、36#)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壹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二期工程项目“9·2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临政复〔2018〕30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忽视安全管理,对安全员工人教育培训实施不到位失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1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6个月,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