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18〕16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为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执行时间
《研究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问题的纪要》(桂政阅〔2016〕135 号)明确,自2017年起,在脱贫攻坚期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拆除旧房奖励。2017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安排激励资金5000元。《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137号)具体细化了激励资金办法,即拆除旧房激励对象为列入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保证金为3000元,奖金为2000元。保证金与奖金已包含在自治区下达市、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
二、无房户和县级政府以上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其他传统建筑内居住农户的激励办法
自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或在县级政府以上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其他传统建筑内居住的农户,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区内的传统建筑内的农户,参加农村危房改造不预留拆除旧房保证金,也不发放奖金,所节余的奖金,各县可统筹奖金用于提高特困户特别是边境一线危房补助标准。
三、确保拆除安全
对于非原址翻建需异地新建的危房改造户,其危房与其他农户房屋相连的,如全部拆除旧房影响到其他农户房屋安全的,可部分拆除,以消除直接安全隐患又不影响其他农户房屋安全为限。
四、旧房拆除时限
对于非原址翻建的危房改造户,各地要在开工前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明确旧房拆除要求。原则上,旧房拆除应在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完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房拆除工作的,兑付预留的旧房拆除保证金和奖金;逾期未拆除旧房的,不兑付预留的旧房拆除保证金和奖金。
联系人:韦芳玲,联系电话:0771-226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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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