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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3-12 10:29:1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村镇〔2018〕16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为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执行时间

    《研究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问题的纪要》(桂政阅〔2016〕135 号)明确,自2017年起,在脱贫攻坚期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拆除旧房奖励。2017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安排激励资金5000元。《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137号)具体细化了激励资金办法,即拆除旧房激励对象为列入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保证金为3000元,奖金为2000元。保证金与奖金已包含在自治区下达市、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

    二、无房户和县级政府以上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其他传统建筑内居住农户的激励办法

    自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或在县级政府以上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其他传统建筑内居住的农户,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区内的传统建筑内的农户,参加农村危房改造不预留拆除旧房保证金,也不发放奖金,所节余的奖金,各县可统筹奖金用于提高特困户特别是边境一线危房补助标准。

    三、确保拆除安全

    对于非原址翻建需异地新建的危房改造户,其危房与其他农户房屋相连的,如全部拆除旧房影响到其他农户房屋安全的,可部分拆除,以消除直接安全隐患又不影响其他农户房屋安全为限。

    四、旧房拆除时限

    对于非原址翻建的危房改造户,各地要在开工前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明确旧房拆除要求。原则上,旧房拆除应在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完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房拆除工作的,兑付预留的旧房拆除保证金和奖金;逾期未拆除旧房的,不兑付预留的旧房拆除保证金和奖金。

    联系人:韦芳玲,联系电话:0771-226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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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