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19〕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桂政办〔2018〕93号),结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村镇〔2017〕49号),经研究,对以下5个设区市、25个县(市、区)给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奖励。
一、奖励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贵港市、来宾市等5个设区市工作经费各30万元,共计150万元。
二、奖励宾阳县、马山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鹿寨县、荔浦市、灵川县、蒙山县、岑溪市、合浦县、上思县、浦北县、贵港市港北区、桂平市、玉林市福绵区、兴业县、平果县、西林县、贺州市八步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忻城县、宁明县等25个县(市、区)工作经费各30万元,共计750万元。
以上奖励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主要用于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整理入库、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核实、人居环境信息调查、危房改造第三方验收、特色民居方案设计、危房改造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提高精准扶贫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工作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