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35号)

2019-07-31 17:12:0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9〕35号

覃福全(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45002390):

    经查,2018年11月7日,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工地“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龙政函〔2019〕12号),认定你在10#楼施工管理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落实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有关要求监督不到位,对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规违章作业的行为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作为该事故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3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6个月,时间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邓焕德,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