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29号
王学渊(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150061105339):
经查,2017年12月11日,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桂林市临桂区精通·伊顿国际11#、12#楼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桂精通·伊顿国际项目“12·1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8〕31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未按照《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悬挑式外脚手架的首层悬挑,悬挑式外脚手架首层、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未督促项目部对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20171207)上列出的“悬挑外架底部未满铺脚手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忽视安全管理,对工人的教育培训实施不到位失察,项目部管理混乱。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我厅已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