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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8号)

2018-06-26 17:25:3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8号

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1月5日,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由你公司监理的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桂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八步区桂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11•5”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函〔2018〕1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开展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未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或报告委托人。

    二、在巡查(旁站)施工安全过程中,对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未督促从业人员立即整改并报告委托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