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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7号)

2018-06-26 17:11:0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7号

张晓炜:

    经查,2017年2月10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2·10”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14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彻底,未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因检查口被刀盘及刀盘上留滞的渣土遮挡,导致不能检查刀盘和钢套筒端盖间空腔残余渣土状况,且未能对侧压力进行准确判断并消除安全隐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