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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31号)

2018-06-26 17:22:1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31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5月5日,你公司在南宁市江南区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工地“5•5”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3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虽然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作,但始终未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及时对被掩埋人员进行救治,也未将被掩埋人员就近送医;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调查时,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否认有人员伤亡,贻误抢救时间,造成2名被埋人员死亡,存在不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