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24号)

2018-06-26 17:12:2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4号

沈学贵(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44008708):

    经查,2017年2月10日,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工程项目“2·10”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14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在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中,未能检查、发现盾构钢套筒接受施工方案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6个月,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