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18号
李玉松(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津112070701879):
经查,2017年5月5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江南区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南宁市马巢河—凤凰江(罗文大道—沙井亭洪立交段)连通运河综合整治工程工地“5·5”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7〕30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长期不在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2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