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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38号)

2018-11-30 17:36:1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38号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1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合浦碧桂园•玖珑湾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浦碧桂园•玖珑湾一期工程“3•10”物件坠落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合政发〔2018〕4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理安全检查职责,对碧桂园•玖珑湾一期工程51#楼16层的安全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时现场未有监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不当的问题未及时予以纠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处理)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