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8〕3号)

2018-02-09 10:40:2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3号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经查,2016年5月4日,你公司在汇荣桂林•桂林A区星玺11#、12#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汇荣桂林•桂林项目“5•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7〕259号),认定你公司“未按照悬挑卸料平台搭拆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8〕1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