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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12号)

2019-02-01 20:47:0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862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昭平县永利新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昭平县昭平镇永利新城“6•20”事故结案的批复》(昭政办函〔20181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项目法定监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对项目监理工作失管,对组装好但未经验收合格的SSD100升降机在通电调试后,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断电及设置禁止使用安全警示标志等相关安全措施,未要求施工单位将此情况如实告知项目部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在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或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完成整改或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12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1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2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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