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9〕19号
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22日,你公司在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12.22”机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19〕58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差,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对作业外包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承包方进行资质审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邓焕德,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