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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22号)

2019-07-31 16:00:0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9〕22号

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1月7日,你公司在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工地“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龙政函〔2019〕1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邓焕德,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