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9〕18号
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4月6日,你公司在崇左碧桂园二期低层区室外市政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碧桂园二期管网工程“4•6”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江政函〔2018〕3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巡查不到位,基槽作业未指定专人指挥、监护,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动态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管道开挖作业已存在的事故隐患未作安全风险分析。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已开挖的基槽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和带班员对基槽坍塌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新进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班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认真落实到位,没有作书面记录。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