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9〕24号
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7月7日,你公司在田阳县田州古城二期一标段(明月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田州古城二期一标段(明月湾)项目8幢“7.07”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阳政函〔2018〕207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违规使用国家禁令使用的吊装设备,致使施工作业得不到安全保障。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二、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对事发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对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邓焕德,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