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1号
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6年10月8日,你公司负责监理的平南县林业局办公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地“10·8”塔吊侧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重新调查)的批复》(平政函〔2017〕65号),认定你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核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包塔吊拆卸工程给黄武光施工队是否具备拆卸起重机械的资质条件;未审核塔吊是否编制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塔吊拆卸现场进行监理,未有效发现和制止塔吊拆卸单位无资质、拆卸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负重要管理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8〕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处理)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