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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桂建处理字〔2018〕2号)

2018-02-09 10:38:4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处理字〔2018〕2号

福建省成龙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8月18日,你公司在银丰中央首府(二区)商住小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银丰中央首府二区“8·1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玉区政函〔2017〕86号),认定你公司“没有及时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致使从业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8〕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