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36号
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10日,你公司在合浦碧桂园•玖珑湾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浦碧桂园•玖珑湾一期工程“3·10”物件坠落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合政发〔2018〕4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忽视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上岗、在脚手架平桥平台安放杂物、安全网封闭不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造成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对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认识不足。
三、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对《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交底不清。
四、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7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