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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9号)

2019-02-01 20:41:1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吴岸(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湘建安C12012150000019):

经查,2018420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联盟新城2#楼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联盟新城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420”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8380号),认定你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作为事故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122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92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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